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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怀宁县电动车交通秩序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在全县开展电动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照经营电动车、超范围经营电动车。严禁电动车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严禁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未按规定取得牌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对 2021年11月30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牌管理。
四、非标两轮电动车、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牌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牌的非标两轮电动车、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申领标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未安装遮阳雨蓬等非法装置;
(二)办理临时通行标牌的车辆所有人需事先通过扫描二维码录入或现场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
3.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签署来源合法承诺书。
五、集中上牌期间,电动车所有人携带车辆及时到上牌点登记审核,免费分类办理(电动摩托车除外)。
集中上牌时间及地点安排:
六、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通行标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七、对在治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三、四轮电动车。非标两轮电动车,指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的低速三、四轮电动车。
特此通告。
怀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