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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信息发布者:李结朋
    2019-11-06 11:00:22   原创
    怀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怀宁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农事活动时未经批准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地坝;
      (四)吸烟,使用火把照明,野炊;
      (五)儿童、智障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燃放孔明灯,以及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违反森林防火禁火相关规定的,分别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林区必须做到“五不烧”、“十不准”
      “五不烧”
      一、未经批准不烧
      二、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三、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四、风大不烧
      五、无多人看守不烧
      “十不准”
      一、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二、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
      四、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
      五、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六、不准炼山造林;
      七、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八、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九、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十、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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